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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
关于转发《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项目》的通知
时间:2013-07-11 阅读:5937次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推进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和《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3)353号〕,现就组织申报2013年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专题
  2013年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围绕《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2011年)》(工信部科〔2011〕320号)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鼓励本市有关单位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不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探索新应用、新模式,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重点支持三个专题:
(一)新产品创新开发专题
重点支持符合以下要求的项目: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通过购买、许可、合资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引进技术后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加快重大技术突破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研发,加快应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在国内或国际市场实现突破,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产业化关键技术研发专题
重点支持符合以下要求的项目: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通过引进技术的再创新与集成创新,解决重点领域核心产品的产业化关键生产技术或瓶颈问题;引导本行业的发展方向,在智能机器人、新型显示、增材制造、高温超导、激光制造、新型复合材料等产业技术前沿实现超前布局,主导及参与制定国际或国家标准。本专题优先支持具有国家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的企业。
(三)创新产品的示范应用专题
重点支持符合以下要求的项目:通过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研发的自主创新产品在近三年内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在拓展新的应用领域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加快推进创新成果的市场突破和推广。本专题优先支持近三年内获得上海市专利新产品称号的项目。
二、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
2.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3.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4.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项目方案合理可行;
5.所申报项目为在建或待建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三年(自2013年1月1日起)。
 三、申报程序和办法
  1.项目申报采取网上与书面同时申报。网上申报需登录“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库申报系统”(http://project.shanghai.gov.cn)或“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在线填报并递交相关电子文本(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资料)。书面申报需提供与网上申报相一致的纸质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资料各3份。
附件资料包括:
(1)证明项目研发的技术方案具有先进性、创新性的相关文献检索报告;
(2)证明项目在企业内部或集团公司、控股(集团)公司或区县主管部门已立项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3)项目已具备知识产权基础的,需提供专利授权、受理、引进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含附注)等企业经营状况证明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项目涉及行业准入管理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许可文件;
(7)联合申报项目的,各申报单位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和职责以及资金投入计划,并附合作协议或合同。
2.已申报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一经发现按照重复申报不予受理。
3.项目单位需将申报材料报经主管部门(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各集团公司等)初审并出具意见。
4.项目单位提交的所有书面文件请采用A4纸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材料。
5、网上申报时间为7月20日—8月15日。
6、书面申报材料需现场提交,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受理时间为8月12—15日,每天9:30—16:30。
四、主管部门和联系方式
  主管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技术进步处
材料送达地址: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中心(威海路511号15楼1514室);邮编:200041
联系人:俞彦、李蕾、张宏韬
联系电话:61717620 、23112789 、23112752
网上申报技术支持联系人:周峰皓
联系电话:60805368、60805369


上海市通信制造业行业协会
20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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